原標題:兩年58張罰單,內黃查“超限”有啥內情
值得關注的是,現實中,以罰代管、逐利式執法并不只存在于一時一地,尤其是在財政緊張的情況下,不少地方都難免有罰款創收的沖動。
是執法還是創收?近日,一則關于貨車超限罰款亂象的新聞引發關注。多名經常通行河南省內黃縣的貨車司機反映,明明出發前沒超重的貨車,在內黃縣過磅卻被認定為超重,隨后就會收到高額罰單。有司機兩年間收到了58張罰單,罰金高達27.5萬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對此,內黃縣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一名工作人員表示,“這叫執法到位,該罰的錢,必須得罰。”
車輛因超限引發的傷人事故并不鮮見。為確保駕駛人及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執法部門確實有必要“執法到位”。只是執法要“到位”,更要規范化、人性化。內黃查處超限之所以引發輿論關注,就是因為執法手段不規范以及執法目的不純。
梳理新聞報道,內黃超限查處執法至少在三方面存在問題。
其一,在內黃,自動監控稱重設備的準確性存在問題,同一輛車經過不同的稱重設備得出的結果不一致,甚至存在第一次測與回頭再測的結果不一致的問題。
其二,執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在于及時糾正、叫停違法,罰款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根據這一原則,查到超限違法的貨車后,執法部門應當要求駕駛人立即將超載部分卸下,消除違法行為。但據貨車司機反映,即使貨車被檢測出超載,內黃執法部門也沒有要求他們卸貨,而是直接讓其開走。超限也不糾正,查處似乎只是為了罰款。
其三,為了提醒被處罰人及時糾正違法,避免再犯,同時方便對處罰有異議的被處罰人申請復議,執法部門應當在處罰決定做出后及時告知當事人。可是,據司機反映,在內黃超限后,通常要到幾個月甚至一年之后才收到郵寄來的告知書。這樣的話,即便是對處罰有異議,也很難再搜集證據。
有此三方面問題,很難不讓人對內黃交通執法部門的執法目的質疑。難道,真的如內黃縣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工作人員所說的那樣,因為“財政都沒錢了”,所以才“執法到位,該罰的錢,必須得罰”,執法的目的是為了罰款創收?
面對輿情,內黃相關部門表示,已經就這一問題展開調查。無論是對大貨車司機負責,還是回應輿論,當地都有必要對此事展開詳細調查,給公眾一個交代。
值得關注的是,現實中,以罰代管、逐利式執法并不只存在于一時一地,尤其是在財政緊張的情況下,不少地方都難免有罰款創收的沖動。
確實,在短時間看,以罰代管確實能夠帶來“快錢”,緩解資金流緊張,但從長遠看,這樣的做法無異于飲鴆止渴,不但違背了執法目的,而且也會對當地的名聲和營商環境帶來不利影響。逐利式執法,當休矣!(張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