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就是由原來的十歲改為八歲,即大于八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3、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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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總則》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5、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6、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7、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8、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9、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10、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1、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2、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13、擴展資料: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純粹受益的行為能力有效2、行為能力以外的雙方行為是效力待定:(但簽訂合伙協議是無效的,因為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行為能力以外的單方行為無效(如遺囑);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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