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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馬鞍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廢棄礦山市場化生態修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科學有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提高生態保護修復綜合效益。
《實施意見》要求,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等相關規劃,建立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機制,科學、合理編制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方案,采取自然恢復、輔助再生、生態重建、轉型利用以及綜合利用等方式,實施廢棄礦山生態修復。
《實施意見》限制和明確了礦山修復范圍和工期,要求修復治理范圍原則上控制在原礦山采礦權范圍以及破壞損毀的土地、高陡邊坡和山體坡面,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從項目方案獲得批復到完成最終驗收原則上時間不超過3年。
“此次規范性文件的印發,是馬鞍山市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的一次突破,其中諸多創新之舉值得關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意見》中嚴格限制廢棄土石量的利用數量,根據礦山生態修復項目規模及投入等因素明確廢棄土石量最大利用數量上限,這一舉措既破解了縣區政府廢棄礦山修復資金投入不足的難題,又避免了“以生態修復之名,行非法采礦之實”現象的發生。
為進一步完善審查制度,《實施意見》提出,首次實行縣市兩級審查制度和多部門聯合審查制度,形成多部門聯合把關、齊抓共管的審查格局,以此保證修復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科學合理合規。此外,《實施意見》還進一步規范了項目招投標、生態修復資金、修復項目現場管理。
《實施意見》明確,強化修復項目監管,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在實施前應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并在生態修復實施過程中落實現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設置施工牌,注明監管監督單位和電話,避免出現塵土飛揚、噪聲污染。
《實施意見》指出,自然資源部門與生態環境部門將加強聯合監管,對全市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按照“拓展路徑、聯動監管”的要求,加強信息共享,加大聯合監管力度,市級單位按季度開展現場督查、檢查,縣級單位將按月開展現場督查、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規范現場施工,保證礦山修復項目順利完成。(記者 任德玲 通訊員 彭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