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能判嗎
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如果另一方能夠提交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即使對方不同意,法院也會判決離婚。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資料圖)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離婚訴訟材料有哪些
離婚訴訟材料有:
1.離婚起訴狀。
2.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
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三、離婚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
找法網提醒您,離婚訴訟的程序大致如下:
1.收集證據
主要是證明婚姻關系存續、孩子的出生、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這幾塊證據,比如結婚證、出生證明、戶口本、存款證明、房產證等。
2.書寫起訴狀并遞交至法院并繳費
起訴狀主要包括原被告雙方情況、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幾部分。
3.排期開庭
法院受理后,會送達傳票,會安排審判人員審理,然后組織開庭。
4.開庭審理并判決
法院開庭后,經雙方提交證據,說明自己的主張后,會進行判決,送達判決書等。